我国《电力法》三度修改 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获法律支持
发布时间:
2019-03-26
近日,《电力法》开始了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是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电力法》几次修改中,第五条第二款都有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我国新能源发电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前景研究》
根据统计数据来看,2018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46.4亿吨标准煤,同比增长3.3%。其中能源消费量占比来看,煤炭消费量占比为59%仍居首位,但是较上年下降1.4%;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比为22.1%,较去年增长1.3%。
国家煤炭去产能政策以及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促使清洁能源占比提升。国家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4%,也减少了环境污染,符合我国绿色发展的国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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